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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统计与企业景气核算说明

 总说明
 
(一)为了解我省物流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及时反映我省物流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物流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通知》(发改运行〔2012〕3105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为全省统计核算与调查制度,由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物流协合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福建省物流协会承担,最终统计核算数据由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审核和评估,有关信息的对外发布由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和省物流协会三家联合组织进行。
(三)本制度分基层调查表和核算表两部分。
 1、基层调查表。分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和企业物流状况表两种类型。其中,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主要调查物流企业的物流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物流状况表主要调查工业、批发零售业采购、销售、回收、废弃的物流与成本情况。
 2、核算表。为总量指标核算表,表中各指标采集依据现有相关指标统计分离提取与企业统计调查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加工核算。核算表中涉及的铁路、公路、水上、港口、民航、管道运输及邮电业务部门的物流业务数据,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省物流协会具体收集。
(四)本制度企业调查范围为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工业、批发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以及物流业的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其中:工业、批发零售业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物流企业为年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在6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及部分重点物流企业。
(五)本制度选定单位必须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邮寄到福建省物流协会。同时,为确保统计工作时效性,报送单位尽量采用网络(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传送报表,文件格式统一使用本制度规定的表格形式;没有链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暂用传真报送。

本制度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物流协会负责解释。

 

主办:福建省物流协会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8号东方花园1#102室 电话:0591-87619437 传真:0591-8762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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