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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物流协会。

英文名(Fujia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FLA)

第二条 本会是以全省从事物流、采购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省物流业的改革与发展,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是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8号东方花园1号楼102室。本会的网址是:www.fj56.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流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对物流企业的发展、改革、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为我省现代物流行业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沟通会员与物流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探索物流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指导、监督、协调现代物流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倡互相合作,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物流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学术交流,组织受委托的行业中介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促进物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五)及时了解国内外物流企业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物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会员开展管理培训和新技术、新业务培训,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有关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服务。

(七)积极宣传贯彻有关物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推动物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标准认证活动;收集和反馈物流企业的质量、服务信息,开展用户对物流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推动物流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八)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求得共识,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本行业发展实际,编辑出版有关物流行业管理的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协会基本情况档案。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与业务范围相关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福建省物流协会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吸收包括物流企业、物流服务供应商、物流技术与装备厂商、贸易商以及与物流有关的高校科研工作者为本会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要领导人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要领导人接替,并及时函告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物流行业内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具有一定实力或影响的企业及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颁发会员牌匾或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福建省物流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或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工作岗位变更、调动;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并应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议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理事单位推荐提名;

(二)热心协会工作;

(三)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聘任制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超过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能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和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并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备案。

常务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管理;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保存不低于10年时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视情况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以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管理负责,人员调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协商无法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政治核心作用。
党组织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大活动等提出意见。本会换届时,应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组织变更、注销等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法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因失职,导致本会发送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全部资产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会围绕服务内容、方式、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日福建省物流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21月31日批准生效。

 
 

主办:福建省物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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